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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gxjzzygxt

[毕业设计] [毕业设计]石油损耗分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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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0 14:00:38 | 显示全部楼层
子曰:"有一种爱叫做放手!有一种人被叫做猪头!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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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3 12:24:12 | 显示全部楼层
赚不到几分阿,着急着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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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4 21:03:09 | 显示全部楼层
想要,可惜积分不够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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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5 17:05:19 | 显示全部楼层
积分怎么到200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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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5 21:28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要积分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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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6 09:03:52 | 显示全部楼层

栾树

栾树

Koelreuteria paniculata Laxm
英文名: goldenrain tree
科属:无患子科 栾树属
  
形态
     落叶乔木。高达15m;树冠近圆球形。树皮灰褐色,细纵裂;小枝稍有圆棱,无顶芽,皮孔明显。奇数羽状复叶。小花金黄色。蒴果三角状卵形,成熟时桔红色或红褐色。花期6-7月,果期9月。落叶乔木,高达20m,树冠近圆球形,树皮灰褐色,细纵裂;小枝稍有棱,无顶芽,皮孔明显,奇数羽状复叶,有时部分小叶深裂而为不完全的二回羽状复叶,长达40cm,小叶7-15cm,卵形或长卵形,边缘具锯齿或裂片,背面沿脉有短柔毛。顶生大型圆锥花序,花小金黄色。蒴果三角状卵形,顶端尖,红褐色或桔红色。花期6-7月,果期9-10月。

产地及习性
     原产于我国北部及中部。日本、朝鲜 也有分布。栾树是一种喜光,稍耐半荫的植物;耐寒;耐干旱和瘠薄,喜欢生长于石灰质土壤中。喜光,耐半阴,耐寒,耐干旱、瘠薄。适应性强,喜生于石灰质土壤,耐盐渍及短期水涝。深根性,萌蘖力强,生长速度中等,幼树生长较慢,以后渐快,有较强抗烟尘能力。
  
繁殖
      以播种繁殖为主,分蘖或根插亦可,秋季果熟时采收,及时晾晒去壳。因种皮坚硬不易透水,如不经处理第2年春播常不发芽,故秋季去壳播种,可用湿沙层积处理后春播。一般采用垄播,垅距60-70cm,因种子出苗率低,故用种量大,播种量30-40kg/亩。分蘖、根插亦可

应用
     树形端正,枝叶茂密而秀丽,是很好的庭荫树和行道树种;春季嫩叶多为红色,而入秋叶变黄色,是理想的观赏树木。同时栾树也是很好的水土保持及荒山造林树种.
  栽培管理 栾树栽培管理较为简单,移植时适当剪短主根及粗侧根,这样可以促进多发须根,容易成活。
  适生范围 全国多有分布,而以华北较为常见,多分布在海拔1500m以下的低山及平原,最高可达海拔2600m。

园林用途
       宜作庭荫树、行道树及园林景观树,也可用作防护林水土保持及荒山绿化树种。叶可提制栲胶;花可作黄色染料;种子可榨油,供制肥皂及润滑油。
  栾树(Koelreuteriapaniculata)又称大夫树、灯笼树,为无患子科栾树属树种。栾树为落叶乔木,树形高大而端正,枝叶茂密而秀丽,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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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7 18:28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
习水幼女案被告身份为何不公开

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当不公开,习水法院允许部分记者旁听,似乎表现了司法机关的开明,但恰恰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违反。而当事律师因为“我们不愿为这种人辩护”拒绝出庭,不仅观念落后,更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违背。

  贵州嫖宿幼女案于4月8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。近几天来先后有多家国内媒体申请旁听,但最终只有新华社、中央电视台记者4人被允许进入法庭。(4月8日《法制晚报》)此案因其特殊,在审理中理应严守程序,给被告人以公道,还被害人以公正。那么,该案的办理程序到底如何呢?

  先从不公开审理说起。此案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依法不公开审理是完全正确的。所谓涉及个人隐私,当然不是7名被告人(含5名公职人员)的隐私,他们的身份没有理由不公开。但我们要保护11名被害女性的隐私,不仅因为她们全都未成年,即使她们都已成年,这类性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。问题是,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当不公开。除了办理该案的公诉人员、审判人员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外,不允许周围群众旁听,不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庭审过程,这才是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。习水法院却允许央视和新华社记者旁听,似乎表现了司法机关的开明,但恰恰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违反。

  开庭前一天,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要求:“对于案件的审理在依法的情况下,要顶格量刑。”表面上看,它表明了当地最高政法领导严打犯罪的态度,但该言论也不合法治水准:依法处理就不错,而明令顶格量刑就有干预司法之嫌,对被告人也会造成不公正。这正是法治的悲哀之处,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,被害人报了案不能依法启动程序,反而因害怕报复而背井离乡,非得省一级领导批示才成。法治之下,达到了立案标准就应立案,成立了此罪就不能会按彼罪来追究,依法不公开就绝对不公开,依照犯罪情节,重罪重罚,轻罪轻罚,罪刑相应,罚当其罪,而不是靠领导的批示。

  本案审理过程中最不可思议的是,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居然“未出现在庭审现场,而转由其他律师代理”。律师的理由竟然是“我们不愿为这种人辩护”。这不仅是十分落后的观念,更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违背。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是每个律师的光荣职责,是律师法的明确要求,岂有推脱之理。律师制度的建立即因辩护而起,作为一名执业律师,就像出租司机不得拒载一样,就算是十恶不赦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,为他们辩护也是法律赋予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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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8 14:37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
来顶

来顶、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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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24 10:18:57 | 显示全部楼层
非常感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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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5-31 10:00:42 | 显示全部楼层
ding z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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